博鱼体育- 博鱼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文丰研究 国有私募基金合规要点与风险防范
2026-01-16博鱼体育,博鱼体育官方网站,博鱼体育APP下载
一、国有私募基金的界定及特殊监管要求 (一)国有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 (二)国有私募基金的双重监管 二、国有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合规要点 (一)募集环节双重合规审核 (二)投资决策特殊风险防控 (三)投后管理合规机制 三、国有私募基金合规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三重防御机制的建设 (二)特殊风险的防控应对 四、结语
摘要:国有资本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既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产融结合的重要路径,也因国有资产监管的特殊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GP)及国资有限合伙人(LP)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相较于普通私募基金,国有私募基金需在“募投管退”全流程中同时满足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规则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形成“双层合规”体系。本文基于国有私募基金遵循的特殊监管规则以梳理其全流程合规要点,并就相关风险防范提出应对建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或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管理,投资范围涵盖股票、股权、债券等标的。其核心特征包括如下三点:
备案管理:募集完毕后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披露投资方向、基金合同等核心信息;
国有私募基金的界定需要结合基金的资金来源、产权归属与控制权及监管特殊性来综合界定。
资金来源。国有私募基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基金(如政府引导基金)及国有企业出资参股基金(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国有权益出资形成对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产权归属与控制权。包括合并报表标准:若私募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则视为国有属性;实际控制标准:国有企业对基金重大决策具有支配权。
监管特殊性。投资限制,国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的上限设置;合规要求,需要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如评估、备案。
与普通私募基金的一般性监管规则不同,国有私募基金处于双重监管体系之下,除遵循一般性监管规则,同时应符合国资监管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的一般性监管规则涵盖其“募投管退”全流程,包括基金的设立及募集、基金设立后的投资运作、投后管理及退出等事项,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4条,金融机构即基金公司应建立CRS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根据制度完成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尽职调查流程、报送CRS信息。
现行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则对基金募集阶段的各环节均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特定对象的确定、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义务、基金合同签署及基金托管、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基金备案等环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阶段应严格根据法律要求完成相应环节。
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需在依法合规募集备案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应内部监管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需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基金投资应至少包括如下流程:投前审议、投资备案、投前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恪尽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持续报送与披露投后信息,依法规范投资运作与关联交易,妥善保存资料并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第23条及第24条,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及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贯穿基金全过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国有资本参与私募基金需遵循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重大投资同时须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处置国有基金份额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处置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国有基金需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禁止通过非公允定价、虚假交易转移国有资产;管理人需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专项审计。
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双重内控制度,该等制度既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业要求,也要满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国资合规标准。
国资LP的适格性直接关系国有资产的合法性来源与监管边界,GP需对国资LP的主体资格进行三方面审查:
第一,产权归属审查。需核查国资LP的出资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自有资金,排除以非国有资产冒充国资的情形。
第二,决策程序合规性审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第32条及第33条,国有资本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属于“重大投资”,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或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审批。GP需要求国资LP提供决策文件,确认其投资行为已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第三,资金性质特别标注。若国资LP的出资包含“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财政资金,需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特别规定,审查基金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资金的“国有属性”,避免因混同使用导致监管失位。
国有GP作为基金管理人,需受《合伙企业法》与国有资产监管规则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合伙人对投资事项的表决若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应实行“一人一票+全体过半数”规则。国有GP若通过协议约定“超级表决权”(如超过50%的表决权比例),需确保该约定不违反“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其他LP(尤其是中小LP)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国有GP需遵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1条关于“合规审查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的要求,其投资决策需经内部合规部门审查,重点核查投资标的是否符合国资布局方向、估值是否公允,并由首席合规官对决策合规性签字确认,防止因盲目决策导致国资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3条明确禁止关联方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其中“关联方”包括GP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因此,投资决策中需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
其二,交易必要性与公允性论证。对于确需进行的关联交易,需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证明交易价格不低于市场公允水平。
其三,决策程序特别要求。关联交易需经非关联方LP(或其委派代表)表决,且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关联方回避表决”条款。若涉及重大关联交易,还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国有私募基金的投后审计需同时满足《审计法》第22条对国企审计的规定,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除常规的基金财务报表审计外,需对国资LP的出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查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投向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挪用、占用等违规行为。另,审计报告需重点披露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投资标的经营风险等内容,若发现国资流失线索,需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需同时向“基金内部决策机构”与“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形成“双路径”合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2条,重大事项的报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内部报告路径。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LP大会或投资委员会报告,确保其他投资者知情权。
外部报告路径。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事项,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逐级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若涉及基金管理人(国有GP)的合规风险(如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需根据《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21条,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案件分析报告,接受监管指导。
防火墙制度是防范利益输送、保障合规运作的核心机制,建议围绕人员、账户、信息三个维度构建隔离体系。
(1)人员隔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故应严格落实岗位分离与竞业限制,建议将投资决策、合规风控、财务核算等关键岗位独立设置,禁止交叉任职;同时,对接触敏感信息(即下述受限信息、未公开信息)的员工,建议根据其接触信息敏感程度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避免信息泄露。
(2)账户隔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基金财产不得与固有财产混同,因此每只基金均应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同时,建议建立账户交叉检查机制,由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风控团队定期核查账户交易记录,防止不同基金间的资金挪用。
(3)信息隔离。信息隔离的关键在于信息的分级管理与流程控制,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6条,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应被有效管理。因此,建议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将其划分为公开信息、受限信息、保密信息三级,并相应设置与各层级信息相匹配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为确保国有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合规、透明,建议建立严格的三级合规审查流程:
项目组初步审查:项目组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财务分析、法律尽职调查等。项目组形成详细的项目报告,提交至风控部。
风控部复核:风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风险点及应对措施。风控部出具复核意见,指出潜在合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复核意见经风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投决会。
投决会终审:投决会负责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查,综合考虑项目组及风控部的意见,作出投资决策。
针对国资流失风险,需完善投资决策与退出的全流程管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6条、第30条,国家出资企业的高管对国有资产负有忠实义务,重大投资需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建议在投资阶段引入“双审机制”:由内部投决会进行市场化评估,同时由国资出资人代表(如委派的董事)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提出意见;在退出阶段,对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强化国有私募基金合规管理,本质是在私募基金行业规则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之间构建“平衡器”,对国有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各环节的合规把控,均应紧扣“国资安全”与“市场效率”双重目标,以确保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