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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博鱼体育,博鱼体育官方网站,博鱼体育APP下载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年科技局第一次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正式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实施“搭平台、聚人才、兴产业”创新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党办发〔202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为乌鲁木齐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负责认定乌鲁木齐市孵化器,包括基础级、标准级和标杆级。各区(县)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孵化器备案认定、日常管理、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申报乌鲁木齐市孵化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或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包括自有场地、租赁或协议使用期限三年以上的场地。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申报基础级孵化器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
(四)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九条申报标准级孵化器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四)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条申报标杆级孵化器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强产业属性。聚焦乌鲁木齐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15家。
(三)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25%。
(四)强金融赋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强孵化效能。能够推动一批在孵企业成功毕业,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广的优质企业,上年度至少10%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分类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乌鲁木齐市级孵化器(基础级/标准级/标杆级)。
第十六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原则上同一主体当年度仅可申请认定一种孵化器类型。孵化器需变更认定类型的,相关要求与新申报一致,在通过新类型认定后,原类型资质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乌鲁木齐市域内已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认定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列入乌鲁木齐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原已认定的乌鲁木齐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优先引导其向本办法规范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体系转型。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加强孵化器绩效评价,对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核实后依规处置。
第二十三条经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运营单位名称、孵化器负责人等不涉及重大变化的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实行备案制,应在3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完成变更手续。
(二)运营场地、运营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乌鲁木齐市科技局。乌鲁木齐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经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孵化器。
第二十六条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八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健全政策保障和认定标准,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孵化载体开展跨区域科技孵化服务,与市域外孵化载体、创新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强化产业对接能力。在跨区域协同创新机制下,孵化载体应做好路演项目、签约项目推荐以及产业、技术和人才需求的征集和发布,促进科技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在乌鲁木齐落地转化,共同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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